要旨: |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評估書內容,而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者,有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三種情形。如應
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方有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可能。因
此環評委員會對開發單位依同法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
估書內容,核准變更內容對照表者,本即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則
原處分從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之評估後,核准開發單位申請之變更內容,
其判斷即難謂有恣意濫用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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