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94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273、278、9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 、4 條
旨: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評估書內容,而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者,有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三種情形。如應
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方有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可能。因
此環評委員會對開發單位依同法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
估書內容,核准變更內容對照表者,本即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則
原處分從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之評估後,核准開發單位申請之變更內容,
其判斷即難謂有恣意濫用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