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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74-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5、8 條
合作社法 第 2、2-1、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公路法 第 3、38、39-1、40-1、40-2、55、56 條
旨:
按計程車公會旗下駕駛人相繼解除或終止契約、返還公司牌照之原因眾多
,尚難遽謂皆因主管機關創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牌照所致者,且倘
以主管機關每年釋出之牌照名額計算,縱中籤者皆來自同一公會旗下駕駛
人,亦難謂主管機關將來繼續辦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牌照核發作業之執行
,會造成公會有發生鉅額會費短收之重大損害之虞,自無提前救濟之急迫
必要性,則公會對主管機關牌照核發作業之執行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即屬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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