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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274-27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5、2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9、48-3、49、50-2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28、35、43、51、6 條
旨:
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
。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
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
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是在行為人死亡前,未作成裁罰者
,不得於行為人死亡後再行裁罰。若行為人死亡前已作成之裁罰處分,則
不因行為人死亡影響原裁罰處分之效力,僅將擔保該裁罰金額實現之責任
財產,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僅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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