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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旨:
按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前
提,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規定,需計畫改建之眷村其同意改
建原眷戶達四分之三以上門檻為要件。至同意改建與否之認定,係以原眷
戶有無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同意改建申請書,並經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為準。至於眷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均無公告改建說
明後,不得更改說明內容或認證期限之規定,倘主管機關展延提出認證改
建申請書之期間,原眷戶於該展延期限前提出經認證之改建申請書,自得
計入同意改建之數額,而非逕認屬不同意改建眷戶。況縱有同意改建申請
書係在限期後提出者,而主管機關接受計入同意改建之列,基於貫徹眷改
條例立法意旨及推行改建之目的,亦尚難謂於法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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