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廠商有何種情形(或行為),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乃涉及人民財產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明定,或以法律 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不得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 事項之行政規則替代,且須為人民所能預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