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第 2 項規定,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
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
文書作為附件。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請撤銷者,自包含原處分關於「殘廢
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及「追繳上訴人自辦理優惠存款之日迄今之優惠
存款利息所得」兩部分,惟原判決於兩造聲明欄卻逕行記載上訴人聲明為
「復審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公保殘廢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部分均撤銷」,
復於理由欄四論以「從而原處分關於原告公保殘廢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部分及復審決定均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則原判決有違該項「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之規定,而違
背法令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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