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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128-12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32、33、36、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
教師法 第 1、14、14-1、2、29、31、33 條
大學法 第 1 條
旨: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可能係因為就待決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與其
應從事之職務利益發生衝突;或對於待決事件已有成見而難期公正,致其
決定有偏頗之虞,影響人民對於機關公正之信賴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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