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事件之性質,涉及未來預測性或風險評估,而主管機關又是獨立機關
時,處分機關就特定事實對未來會發生如何結果之預測或風險之評估,是
否合理可支持;及在此預測或評估下,行使裁量權採取防制行為而添加附
款,方法(手段)及目的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而訴訟時,司法應為低密
度之審查,法院不得以自己之預測評估取代獨立機關之預測評估,俾符合
機關功能最適原則。
參考法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第 13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94 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 條、第 5
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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