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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59、78、80、81、96 條
民法 第 1138 條
訴願法 第 1、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4、4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8 條
旨:
按法規之程序規定,原則上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本身,於有新程序規定
時,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為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惟被廢止之法規為
有關權利義務之實體規定時,對在其有效期間內所成立或已成立之事項及
法律關係,亦仍適用之,以迄於新法規之接替。而被廢止之舊法規,除新
法規有相反之規定或舊法規違背新法規之精神者外,如較新法規有利於人
民,則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或從新從優原則。是以,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
理辦法係為安定國軍在臺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
高戰力而設,其間雖經多次修正,惟其意旨自修正迄廢止未曾變更。嗣因
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國防部依同法第 159  條訂定發布國軍軍眷業務處
理作業要點,延續前舉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各項軍眷權益與公產管理業務
,其訂定之目的亦無變更。而該辦法既在延續原國軍在臺業務處理辦法規
定之軍眷各項權益與公產管理,基於居住眷舍權益應取得眷舍主管機關予
以核准配給之規定,及核給眷舍居住之立法意旨,眷舍於原眷戶死亡時,
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當然由繼承開始時尚生存之遺眷即其配偶與
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其居住權益;或由原眷戶之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
,次由其子女承受居住權益;或應適用前揭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陸
、眷舍分配工作四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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