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526-541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99-404 頁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若已確定者,除非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所定例外情形,不得由其他同為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程序爭執該 行政處分之效力,或命作成已確定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應撤銷或變更處 分,否則即有違行政機關間事務管轄之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