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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526-541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99-40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10、117、128、3、36、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旨: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若已確定者,除非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所定例外情形,不得由其他同為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程序爭執該
行政處分之效力,或命作成已確定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應撤銷或變更處
分,否則即有違行政機關間事務管轄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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