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78-383 頁
主管機關以相對人未履行負擔為由廢止授益行政處分者,該相對人對主管 機關尚且不得主張不受廢止之信賴保護,則系爭授益行政處分作成時無關 之第三人,自更不得以應受信賴保護為由,對主管機關主張不得廢止系爭 授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