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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251 條
公司法 第 285-1、289、290、291、292、296、297、304、305、310、31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30 條
旨:
營利事業因減資而變更登記時,其人格同一性並無變更,應繳納之營業稅
亦不因減資而有異,以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始得為減資變更之規定,其稽
徵機關之裁量權應有相當限縮,以有事證可認營利事業所申請登記者與事
實不符,始得以繳清稅捐或供擔保之方式確保稅籍管理之正確性。此外,
重整人於重整計劃所定重整工作完成後,如是依法院所認可重整計劃而為
之登記聲請,並經法院重整完成裁定所確定者,主管機關或稽徵機關即須
依其申請而作成登記處分,稽徵機關不得援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0 條第 2  項,而作成以清償欠稅或提供擔保為停止條件之減資登記
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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