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280-285 頁
所謂行政處分「理由不備」,必須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始構成行政 處分得撤銷之原因,亦即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主要或重要理由有所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