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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3、15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工會法 第 35、35、36、45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40、41、43、47、51 條
旨:
是否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之不當勞動行為,則應依勞資關係脈絡
,綜合客觀事實之一切情狀為斷,特別是雇主就同種或相類事例之處理方
式前後是否不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
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之情形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至於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之主觀要件,則不以故意為限,亦不以雇主有具體之不當勞動行為意圖或
願望為必要,祇要從該勞資關係之脈絡中可以推知雇主對於其行為可能造
成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之結果有所認識
,即為已足。且雇主必須對各工會保持中立態度,平等承認和尊重其團結
權,不得因各工會的立場、傾向或運動路線不同,而為區別待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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