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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0-5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61、4、6、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菸酒稅法 第 2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4、39、39-2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1、11、16、2、22、24、5、7、8 條
旨:
上級機關或長官訂頒之裁量基準如有不符合母法授權目的之處,或未充分
區分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亦未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者,下級機關或
屬官在個案行使裁量權,自應優先遵照法律授權意旨而為裁量,如果仍一
味依照裁量基準為處分,即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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