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26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3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
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係國家為補助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區
分所有權人自行修復必要性公共設施工程,並無法律明文授權依據,此觀
該要點第 1  點之敘述自明,故其性質應屬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
命令,並非法規命令。原判決理由已敘明上開要點之訂定乃國家對人民受
到特別災難,提供人民照顧及利益之行政作用,屬給付行政等語,於法並
無不合。至於原判決理由緊接說明「而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真意
應係指主管機關依該要點而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此觀其後段論述授益
行政處分製作過程自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