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之退稅請求,原應由納稅義務人即債務人為之,
惟因抵押權人既對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權利將
因債務人是否行使退稅請求而直接受影響,自應許其於債務人怠於行使退
稅請求時,得代位債務人請求稽徵機關退還溢繳之稅款予執行法院,進而
於遭否准後,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以資
救濟。至其餘債權人,縱因違法課稅處分減少其債權受分配之金額,因其
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僅是受清償程度之經濟上利益受影響,不得對違
法課稅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亦無從代位行使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
之退稅請求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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