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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3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629-6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39、5、96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9、32 條
旨:
業者係同一日刊登不實食品廣告於四家平面媒體上,因該四家報社之讀者
族群不同,所生廣告效果自亦不同,故應認主管機關對業者開立四份處分
書分別予以處罰,無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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