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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5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所得稅法 第 8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雖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
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為行政機關為行政
行為之基本原則,惟本件為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必先依所得稅法
第 83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意旨,由公司提出完足帳
簿、文據後,始由國稅局進行查核,對公司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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