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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1、5 條
旨:
按行政機關對於違章建築之認定及查報本有一定之程序及相關法令之制約
,除有特殊情形外,行政機關通常不會因財政節流之目的而恣意查報違章
建築,是主管機關以有無經查報為違章建築及查報之時點作為認定補償之
標準,並無違平等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亦無違法律保
留原則。次按當事人固主張建物非新建違建,不應被查報為違章建築,然
依建築法之規定,無論為增建、改建或修建,凡未申請建造執照者,均屬
違章建築,從而,當事人已自承其未申請建造執照而修建,自屬違章建築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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