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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516-5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87、92 條
旨: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且依職權調查
證據,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及令其陳述事實、
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者,應令其明或補充之;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並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而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自己之事實或證據,如果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情形,或不予調查或採
納,卻未說明其理由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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