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516-529 頁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且依職權調查 證據,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及令其陳述事實、 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者,應令其明或補充之;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並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而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自己之事實或證據,如果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情形,或不予調查或採 納,卻未說明其理由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