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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21-4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4、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旨:
行政處分之「補記理由」與「追補理由」不同,前者是指行政處分原未記
明理由或理由不完全,事後記明,使原欠缺理由之瑕疵消失;後者是指行
政處分形式上已記明理由,事後就法律或事實之觀點予以補充或變更,以
該追加之理由,在內容上支持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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