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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8、39、40、4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訴願法 第 64、65、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6、68、83 條
旨:
按醫事服務機構欲申請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須檢具相關文件申請保險
人即主管機關依全民健保特約辦法為審核。而主管機關為完成審查,得採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或到場履勘、請相關人陳述意見並提供資料、製
作書面紀錄等方式進行。又一般行政調查之實務運作上,對於龐大數量調
查對象,基於調查之行政成本及事實上之需求考量,行政機關一般均採不
特定對象之抽樣調查。從而,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其
看診之病患眾多,為調查其是否有具體違反健保法相關規定或違反之虞之
行為,主管機關採抽樣調查、訪談,尚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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