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41-244 頁
觀光局或機場公司依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作成之機場服務費繳款書,應屬 行政處分。至逾繳款書期限後所為催繳通知,如催繳金額與繳款書相同者 ,因未增加新的規制效力,應認僅屬觀念通知;如無繳款書或繳款書未合 法送達,則第 1 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亦可認具行政處分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