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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2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 條
土地稅法 第 51 條
旨:
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辦理信託登記,於公定契約書中所蓋之無欠稅費章戳,
乃表示截至查欠日已無欠繳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3  條所訂之再移轉行為係指於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完成後,並非查欠
稅費加蓋章戳之當時。因此,辦理信託登記完成後追繳之土地增值稅與土
地稅法第 51 條規定應先繳清當次之土地增值稅始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同。納稅義務人之法定納稅義務,不因稽徵機關於辦理信託登記有無告
知納稅義務人該信託是否屬再移轉行為,而異其處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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