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辦理信託登記,於公定契約書中所蓋之無欠稅費章戳, 乃表示截至查欠日已無欠繳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3 條所訂之再移轉行為係指於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完成後,並非查欠 稅費加蓋章戳之當時。因此,辦理信託登記完成後追繳之土地增值稅與土 地稅法第 51 條規定應先繳清當次之土地增值稅始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同。納稅義務人之法定納稅義務,不因稽徵機關於辦理信託登記有無告 知納稅義務人該信託是否屬再移轉行為,而異其處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