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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07-20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
旨:
(一)對多階段行政行為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並
      對中間程序行為,一併予以審查,以為救濟,重劃前後地價經重劃
      會送主管機關提交地評會所為之評定,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性質非行政處分。
(二)市地重劃案件中,地價評議委員會就重劃前後地價所為之評定,僅
      係重劃會提出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中間程序行為,
      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對
      該評定經實質審查後所為之核定,方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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