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087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487-50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46 條
教師法 第 13、14、14-1、15、29 條
旨:
察覺期重在事實之查證,倘發現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即應進入輔導期;如係察覺期終結後始發生之相關事實,倘該項事實經學
校查證發現屬不適任相關事實,且亦經過輔導期之相關輔導程序而無效果
者,應得於評議程序時併予斟酌考量;非謂察覺期終結後發生之相關事實
,一律不得於之後之評議期程序斟酌考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