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1月至12月)第 53-59 頁 司法周刊 第 1633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5 卷 3 期 164-167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固係針對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發生形式確定 力之行政處分,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確保行政合法性所為 之例外規定;惟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因已 生判決之既判力,且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復定有再審之救濟程 序,是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再為之爭執若屬 得循行政訴訟再審程序請求救濟者,即非屬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 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之範疇。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