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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1月至12月)第 53-59 頁
司法周刊 第 1633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5 卷 3 期 164-16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固係針對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發生形式確定
力之行政處分,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確保行政合法性所為
之例外規定;惟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因已
生判決之既判力,且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復定有再審之救濟程
序,是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再為之爭執若屬
得循行政訴訟再審程序請求救濟者,即非屬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
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之範疇。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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