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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7、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專利法 第 108、64、73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又行政處分雖因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而阻卻其確定。惟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時,即對於相
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力,亦即行政處分其作成係單方面,
而其拘束力係雙方面。本件上訴意旨主張撤銷專利權處分之拘束力僅對國
家發生,容有誤解拘束力之對象,尚不足採。原判決因而維持被上訴人不
予受理之處分,即屬有據,難謂有適用法規錯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及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法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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