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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369-39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8、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215、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7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14、18、40、45、46、66-1、7、73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環保局對於嗣後新發生之違章事實,應以違章行為之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
為裁罰基礎,尚不得援引與違章行為無關之期間,依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等資料,推估其有未妥善處理廢(污)水,而有減省廢水、污泥
處理費用及孳息之不法利得,且環保局並未依職權先行調查,而逕依訪價
平均值計算本件不法利得,則其計算基礎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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