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限制出境處分之效力具有持續性,此種持續性之行政處分所需要之法定 構成要件不只應於處分作成時具備,也應於其效力存續期間保持符合之狀 態,故法院在判斷限制出境處分違法與否時,其判斷之基準時自不以處分 作成時為已足,尚應包括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又原判決就限制出境處 分是否違法,其判斷基準時之論述,雖未盡周延,惟尚不影響判決之結果 ,仍應予維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