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252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62-3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0、31、36、46、47、48、71 條
旨:
主管機關就義務人作成限期清除、處理廢棄物處分,併具有將義務人依規
定而抽象存在之義務予以具體化之確認性質,其就義務人究竟依何規定必
須清除處理廢棄物以及如何清除處理,即應依行程序法第 96 條第 2  款
規定標示明確,茲可得而確定義務之依據、內容及範圍,否則即有失明確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