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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2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3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9、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8、9 條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如可解為係對電子遊戲營
業場所設置之最低限制,則不僅縣市得依自治環境需求,以自治條例明定
更高之距離限制;更可依位階高於自治條例之法規命令提高該等距離限制
。蓋從人民之營業權角度觀之,管理條例既已明定其營業場所距離醫院、
學校 50 公尺以上,即可設置,如以自治條例增加前述距離限制,豈不牴
觸法律之規定,而侵犯法律對其保障之營業權,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豈非無效?因此,上訴人透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
條第 9  款公告商業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限制,不但可解為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款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且不致發生自治條例牴觸法
律之疑義,是為符合管理條例、都市計畫法及其臺灣省施行細則等法規體
系之合法公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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