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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 、4、7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9 、41、51 條
旨:
主管機關之所以將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藥品作成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之行政
處分,係因藥商未申報或未能正確申報藥品之交易價格,致主管機關無法
正確調整健保支付價格,而影響藥價給付公平性,且增加健保藥費支出,
,故該行政處分並未逾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授權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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