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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2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民法 第 824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21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1、5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47 條
旨:
按共有土地分割,並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之價值亦相等情況,因非土地稅法
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曾經移轉之移轉行為,而於分割時亦未就
其自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雖地政機關因共有物之分割,有依據土
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改算前次移轉現值而登錄於土地登記簿,然非屬得據
以計算關於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前次移轉現值。如納稅義務人
藉由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改算前次移轉現值,以墊高該其移轉地號土地
之前次移轉現值,以致其於同年度再移轉時,所申報土地現值與前開共有
物分割改算之前次移轉現值相較,公告現值並未提高,致原處分機關誤為
核定免納土地增值稅,原處分機關自得將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錯誤行政
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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