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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48-1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9、46、5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19 條
民法 第 9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7、3 條
訴願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0、132、133、189、200、5 條
旨:
(一)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第 17 條,機關得提供之資訊,係
      以於職權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之文書為限,倘非職權內作成或取得
      之資訊,機關應通知權責機關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次按言詞辯論筆
      錄乃法院書記官於期日所製作記載言詞辯論進行之要領及各該法定
      事項之文書,有關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二)申請人於提出申請之初,並未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其請求
      性質上當係於行政程序中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與案件相關之資訊,屬
      行政程序法上之卷宗閱覽權,故其處理期間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一
      般性規定,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2  項為 2  個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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