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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民法 第 7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4、39、39-2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16、2、22、3、5、7 條
旨:
銷售契約自應符合民法契約成立生效之要件,於精神錯亂中所為之契約既
為無效,即無從該當銷售契約,自無從成立課徵特銷稅之要件。而當事人
於行為時並未受禁治產宣告,且縱其外觀上生活雖能自理,亦親自買受及
銷售房地之行為,但處理房地相關事宜時,是否係受疾病引發強迫性購物
,而係精神錯亂中所為之契約,應詳加調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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