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52-563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5 款乃係廢止之概括原因,故雖未有第 1 款 至第 4 款之廢止事由,但有「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 必要時,亦得廢止原合法之授益處分。至於是否構成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應依個別情形按具體情事認定之,非可空泛以維護公益為理由而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