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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2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501-50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 、48-2 條
所得稅法 第 114-2、114-2、66-3、66-4、66-6 條
旨:
(一)按營利事業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攸關營利事
      業分配股東等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故除於所得稅
      法第 66 條之 3  規定應計入及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餘額之事項外,復分別於同法第 66 條之 4  明定應自當年度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事項,暨於同法第 114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同法第 66 條之 4  等規定而虛增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致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者之處罰。
      是以,營利事業若有違反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4  規定而虛增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致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者,即構成
      處罰要件,尚與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於減除超額分配之稅款後是否
      呈負數無涉。
(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性質係法規命令,與「稅務違章
      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屬於基準性質行政規則有別,其內
      容係「明定」減輕或免罰之「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
      」之事由,並非賦予稅捐稽徵機關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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