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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3、4、6、7、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4 條
專利法 第 109、112、113、120、43、46、47、52 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21、35 條
旨:
按專利申請經核准審定後,於未公告前,尚未發生給予專利權之效力,須
經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專利專責機關始
予以公告,並發生給予專利權之效力,此係直接基於法律規定,就核准專
利權之行政處分,其規制內容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即內部效力予以限制
,而非於行政處分附加附款。又專利法既已就新型專利之修正程序為特別
規定,則不問核准專利權之行政處分內部效力是否發生,新型專利申請人
之修正申請均應於審定前為之,始符合立法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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