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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2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4、107、110、111、159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9、35、37 條
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未經應參與之委員會決議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固得於訴願程序終結之前(得不經訴願程
序者,於向行政法院起訴之前)作成決議予以補正,然決議,應係指應參
與之委員會針對該違反程序的處分踐行實質審議程序,始符補正程序欠缺
本旨,若委員會僅係於審議其他案件時,形式上承認該違反程序處分存在
之效力,而未就其實體事項加以審查及決定者,難謂已作成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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