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492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2 卷 7 期 254-258 頁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 適用,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故土地所有權人所為按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利,性質上核屬公法上之請求權,是此公法上請 求權之行使,除應受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期間限制外,仍應有 一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以免此請求權之是否行使長久陷於不 確定狀態,有礙法秩序之安定。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