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展延期限「每次展延不 得超過 5 年」,同條第 3 項規定有效期間「依實際需要核定之」,可 知,法律規定每次展延以 5 年為最長期限,非一律給予 5 年,主管機 關須視實際污染現況、環境負荷等因素,實質審查展延許可證之內容及有 效期限,以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保及居民健康。故主管機關於審查核 發展延許可證時,就申請個案之實際情況,針對許可證內容及有效期限之 審核,有相當之裁量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