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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253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2、24、28、29、3、5、6、7 條
旨: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展延期限「每次展延不
得超過 5  年」,同條第 3  項規定有效期間「依實際需要核定之」,可
知,法律規定每次展延以 5  年為最長期限,非一律給予 5  年,主管機
關須視實際污染現況、環境負荷等因素,實質審查展延許可證之內容及有
效期限,以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保及居民健康。故主管機關於審查核
發展延許可證時,就申請個案之實際情況,針對許可證內容及有效期限之
審核,有相當之裁量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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