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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4、36、39、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12、15、2、25、26、27、7 條
旨:
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第 1、2、4、5 款之規定,土壤係一
固定位置之介質,其污染地點係屬固定,與地下水係一流動介質,其污染
源不固定,兩者性質並不相同。故由於土壤污染地點係屬固定,並無污染
來源不明確之問題,因此地方主管機關就特定地區之土壤進行採樣,發現
污染濃度超標,因而公告該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即屬於
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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