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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2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3-2 條
行政罰法 第 26、2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41、48-1、49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7、71 條
旨:
按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違章行為裁處所漏稅額 1  倍之罰鍰所援引之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參考表,僅規定虛報扣除額致構成所得稅法
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之違章者處所漏稅額 1  倍之罰鍰,未將受罰者
有因同一違章行為而受緩起訴處分者,若因緩起訴處分有應履行支付金錢
負擔,該支付金錢負擔是否影響該受罰者之資力,列入處所漏稅額 1  倍
之罰鍰之審酌因素,但稽徵機關於裁罰時,仍應將納稅義務人有否已因違
章之同一行為受緩起訴處分而支付之金錢負擔致影響其資力列入考量,否
則即有構成裁量濫用權力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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