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投保薪資,應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而按其施行細 則及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 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應可認僅包含經常性給與之報酬,而若 為非屬經常性給與者,即非屬工資,應不得列入投保薪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