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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19、72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投保薪資,應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而按其施行細
則及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
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應可認僅包含經常性給與之報酬,而若
為非屬經常性給與者,即非屬工資,應不得列入投保薪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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