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兩者分別存在而個別判斷,尚不能以行為人 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推論出該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公司 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行政罰主觀構成要件,如未據以論斷,逕以公司未 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混淆原應分 別判斷之行政罰主、客觀構成要件,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