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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09、2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30、30-1、32、79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旨:
行政罰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兩者分別存在而個別判斷,尚不能以行為人
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推論出該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公司
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行政罰主觀構成要件,如未據以論斷,逕以公司未
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混淆原應分
別判斷之行政罰主、客觀構成要件,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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