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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19-1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9 條
土地法 第 26、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27、31、5、6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2、38、4、44 條
旨:
行政機關雖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惟其調查證據之方式,核屬其裁量
權之行使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並非課予行政機關通知相關人到
場陳述意見之義務。行政機關依其合義務裁量,如認無依該規定通知相關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其程序尚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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