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19-121 頁
行政機關雖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惟其調查證據之方式,核屬其裁量 權之行使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並非課予行政機關通知相關人到 場陳述意見之義務。行政機關依其合義務裁量,如認無依該規定通知相關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其程序尚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