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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2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4-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4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旨:
(一)本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係經九位學者專家組
      成之委員會決議所作成,各委員據其專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就所
      得之證據經過充分討論,審酌相關違法情節,就是否居於主導性、
      配合調查程度、營業規模及獲利金額、違法程度等予以考量,而於
      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授權範圍內裁處罰鍰,即於其違章獲利之範圍
      內,科處罰鍰四百萬元,在行政處分之方法與目的間,尚稱均勻,
      自無違比例原則。
(二)平等原則之基本要件,在要求行政行為對本質相同之事物,應為相
      同之處理,對於本質不同之事物,亦須為不同之處理;惟為防平等
      原則之濫用,對事物本質是否相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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