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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6、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
公司法 第 178、193、206、218、218-2、221、224、23、8 條
保險法 第 137、137-1、143-4、146-3、149、168 條
銀行法 第 61-1 條
旨:
按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2  項規定所為之行政處分,對處分相
對人固可能發生不利益,然其性質為主管機關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確保
保戶權益,以公權力介入所為之「管制性不利處分」,其性質上亦屬裁量
處分。而法院對於此項處分進行具體個案司法審查時,應以主管機關所作
成之具體處分為對象,就其構成要件是否相合,能否達成管制之目的,及
有無作成處分之必要等予以審查。次按對於具體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查
,尚難因行政機關有其他管制選擇,而以主管機關未選擇最有效之管制處
置為理由,作為行政處分裁量違法之論據;亦難以主管機關未對於個案中
之其他人員為管制處分,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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